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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发布日期:2017-09-15    点击数:

 

人考中心函[2008]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院),全军考试中心,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各地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信息技术处反应。2005311日公布并施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自200911日起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题库、统一合格标准、统一合格证书、统一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通过考务管理系统实施。考务管理系统由全国、省级、考区、考点、报名点五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各系统职责由各级考试机构或其委托机构承担。各系统的操作按使用手册进行。
第五条 部考试中心负责全国系统的管理。负责考务管理系统的升级和维护工作;制定考试机构编码规则(见附件一);按照省级系统设置要求(见附件二),设置和管理省级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省级、考区和考点系统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负责省级系统的考务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省级系统的管理。按照考区系统设置要求(见附件三),设置和管理考区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考区、考点、报名点系统的考务管理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考区、考点、报名点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省级或地市级考试机构负责考区系统的管理。按照考点系统设置要求(见附件四),设置和管理考点系统的管理机构,原则上一个地市设置一个考点,考点不得设置到县;按照报名点系统设置要求(见附件五),设置和管理报名点系统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级、地市级考试机构或其委托机构负责考点系统的管理。
第九条 省级、地市级考试机构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报名点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 申请管理省级、考区和考点系统的机构,须填写系统设置申请表(见附件六),经省级考试机构检查验收后报部考试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章   报名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或地市级考试机构在报名工作开始前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公布报名和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考试科目、收费标准和报名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由考区系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报名可采用现场报名、网上报名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报名点报名,在报名时自主选择考点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现场报名时,报名人员携带身份证办理有关手续;对持有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士兵证或军官证)的报名人员,由报名工作人员按各省级考试机构统一
制定的编码规则为其编制身份识别代码。报名信息须准确、完整,必须经报名人员核对、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网上报名时,相关考试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网上报名规定,与报名人员签订网上报名协议,保证报名信息采集的准确、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 现场报名人员的准考证通过报名点系统打印,同时打印考场规则(见附件七),准考证发放由报名点负责。网上报名人员的准考证由报名人员自行打印,同时打印考场规则。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考点按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考试。未开考的考试场次因故需重新安排时,报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考试前,考点做好考试设备和网络的清理、调试和杀毒工作,按考点系统使用手册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考试前一天对机房进行清场验收并封闭。考试期间考试机房不得他用。
第十九条 每场考试开考前对新应试人员现场取像。应试人员就座登录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违纪人员处理规定,逐一核对应试人员身份。
第二十条 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佩带由考试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遵守考试纪律,履行岗位职责。除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考点及时做好考试信息的核查、备份工作,保证考试信息完整无误。
第二十二条 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按照考点系统使用手册处理。因停电、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已开考的考试场次不能继续进行时,考点应立即向考区报告,由考区协调延期考试,并将情况逐级书面报告至部考试中心。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安排专人值班,保持考试网络畅通,保证数据传送和考试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在当次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有阅卷权限的考点在每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必须在考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级考试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考试机构打印并盖章。
第二十七条 一次或多次考试后,省级考试机构向部考试中心上报考试信息核查表(见附件八)。部考试中心核实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创建证书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下载证书信息后,及时核对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证书编号,核对无误后打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合格证书在当次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发放,在60个工作日内领取。对不能按时领取的证书,各地考试机构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
第三十条 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考试机构在打印过程中发生的证书损坏,可按损坏数量向部考试中心申请换领。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缴考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额度控制办法结算考务费用。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考试机构申请考试额度,上缴考务费用。
第八章   题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题库由部考试中心统一制作、下发,每个考点配备一套题库。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题库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严禁泄露题库试题,违反规定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负责人为题库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各级考试机构建立题库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明确题库的交接、保管、安装、卸载等工作程序,确保题库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安装题库后的考点服务器,设置安全密码,明确使用权限;考点服务器在进行考前网络验证时,只可连接指定的验证网络,验证通过后立即与验证网络物理断开。非考试期间,封存考点服务器或装载题库和考点数据库的专用硬盘。
第三十七条 部考试中心根据情况不定期更新题库内容。停止使用的题库交省级考试机构统一销毁。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加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信息管理,确保考试信息安全、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信息必须使用考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特殊情况下需对考试信息进行处理时,填写技术支持申请单(见附件九),经省级考试机构盖章后报部考试中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在考试信息变化后及时备份数据,防止信息在传输时丢失。考试信息在上传上一级考试系统之前,认真逐项核查,保证上传信息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信息的存贮、保管工作,对各类考试信息及相关工作设备、工作记录的保管和传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保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考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地市及以上级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类考试信息进行存贮。从考务管理系统中导出的历史数据作为永久性档案资料保存。相关纸质信息在成绩公布半年后方可销毁。未经部考试中心的许可,不得擅自处理或删除考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服务器出现故障,需由外机构或人员恢复数据时,各级考试机构将情况逐级书面报告至部考试中心,经同意后,在考试机构负责人和系统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数据恢复。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另有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考务操作细则,报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11日起施行,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考中心函[200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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