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外,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强制性培训并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其收费按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执行,现有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进行清理,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规定报我局审批。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技能鉴定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其中专项职业能力按岗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列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工种按附件2的职业工种分类表执行,今后新增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由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2. 常用通用职业(工种)分类表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