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3〕1499号
2013年12月26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补充规定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粤人社函〔2013〕4284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